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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42單選題

A 公司於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上市,甲為 A 公司董事,其於 A 公司仍登錄興櫃期間,於 2018 年 9 月 5 日以每股 25 元、10 月 5 日以每股 30 元,分別買進普通股各 1 萬股,後於 2018 年 12 月 26 日以每股 60 元賣出有表決權之特別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為 40 元,2019 年 1 月 10 日以每股 45 元賣出普通股 1 萬股。本案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之前提下,僅就每股價差計算甲短線交易所獲得之利益應為多少?

A0 元
B20 萬元
C30 萬元正確答案
D5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證交法施行細則,不同種類有價證券應以交易日普通股收盤價折算,再以最高賣價配最低買價計算短線交易利益。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證交法施行細則第11條,特別股賣價應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40元折算。最高賣價45元配最低買價25元獲利20萬;次高賣價40元配次低買價30元獲利10萬,合計30萬元。

考點:短線交易考點:歸入權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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