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75%,若A 公司直接或間接使 B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致 B 公司受有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損害,A 公司並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下列關於 B 公司權益保障之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使 B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負責人,應與 A 公司就 B 公司之損害負比例賠償責任
BA 公司未對 B 公司為賠償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B 公司之權利,請求 A 公司及其負責人為給付
CA 公司未對 B 公司為賠償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B 公司之權利,請求 A 公司及其負責人為給付
DA 公司未對 B 公司為賠償時,B 公司之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B 公司之權利,請求 A 公司及其負責人為給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關係企業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受損害之賠償責任與代位訴訟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公司法規定,從屬公司之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給付,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關係企業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受損害之賠償責任與代位訴訟要件。
抓關鍵字:負責人負「連帶」責任;代位訴訟股東要件為「從屬公司、1年以上、1%以上」;債權人無持股限制可直接代位。
逐選項分析
A✕
控制公司負責人應與控制公司就從屬公司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非選項所稱的比例賠償責任。
B✕ 陷阱
關係企業代位訴訟之股東要件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股份1%以上,選項稱6個月以上為錯誤。
C✕ 陷阱
應持有「從屬公司(B公司)」之股份,且要件為1年以上、1%以上,選項誤植為控制公司(A公司)股份及3%。
D✓ 正確
依公司法規定,從屬公司之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給付,敘述正確。
關係企業損害賠償與代位訴訟要件
| 行使主體 | 法定要件 | 責任/權利型態 |
|---|
| 控制公司 | 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經營且未補償 | 損害賠償責任 |
| 控制公司負責人 | 使從屬公司為上述行為 | 連帶賠償責任 |
| 從屬公司股東 | 繼續1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股份1%以上 | 代位行使權利 |
| 從屬公司債權人 | 無持股或期間限制 | 代位行使權利 |
命題者常將「連帶責任」替換為「比例責任」,並將關係企業代位訴訟的持股期間(1年)與一般代表訴訟(6個月)混淆,或將「從屬公司」股份偷換為「控制公司」股份。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