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 2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違反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之規定
B僅一人公司之董事人數可少於 3 人
CA 公司之董事會職權由董事個別行使
DA 公司已無董事會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7年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設董事1-2人,此時不設董事會,職權由董事或董事長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者,其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且不適用董事會規定,置董事二人者則準用董事會規定,故A公司減為2位董事後仍不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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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7年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設董事1-2人,此時不設董事會,職權由董事或董事長行使。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少於3人→無董事會,但仍合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舊法時代確實要求至少3位董事,但107年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設1或2位董事,不違法。此為最常見的陷阱。
B✕
錯誤。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可為1或2人,不限於一人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之公司)。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也適用此彈性規定。
C✕
不設董事會時,原董事會職權由「董事」行使(若設董事長則由董事長行使),而非由各董事個別行使,以免權責不清。
D✓ 正確
正確。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者,其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且不適用董事會規定,置董事二人者則準用董事會規定,故A公司減為2位董事後仍不設董事會。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規定(107年修法後)
| 董事人數 | 是否設董事會 | 職權行使者 | 法源 |
|---|
| 1人 | 否 | 該董事(兼董事長) | 公§192 II |
| 2人 | 否 | 準用董事會規定,由董事行使 | 公§192 II |
| 3人以上 | 是 | 董事會(合議制) | 公§192 I |
107年公司法大翻修,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只設1到2名董事,這時就不用組董事會了。立法目的是讓小公司、新創團隊不用硬湊三個人頭當董事,降低經營成本。關鍵判斷點有兩個:第一,「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只有非公開發行才能用這套彈性規定。第二,董事不滿三人時,原本董事會的職權改由董事(只有一人時)或董事長(有兩人時)行使,不是全體董事開會決議。考生最容易用舊法印象答題,以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至少三名董事才能成立董事會,或誤以為兩名董事還是要開董事會決議,忽略法條已明文「不設董事會」的新規則。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