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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11單選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原設有董事 5 人,於本年度之股東常會變更章程將董事減為 2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違反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之規定
B僅一人公司之董事人數可少於 3 人
CA 公司之董事會職權由董事個別行使
DA 公司已無董事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107年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設董事1-2人,此時不設董事會,職權由董事或董事長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公司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為1人或2人時,不適用設置董事會之規定,故A公司減為2位董事後即無董事會。

考點:舊法思維陷阱考點:適用範圍誤解考點:職權行使方式考點:無董事會規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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