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就禁止債務人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執行在案,嗣乙之債權人丙取得給付金錢勝訴確定判決,具狀聲請法院拍賣該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假處分執行效力僅禁止乙就 A 地為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
BA 地仍屬乙之財產,丙仍得對該地聲請強制執行
C甲得以其假處分所保全之所有權為基礎,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甲得以保全執行在先為由,對於執行法院就丙之聲請准予執行,聲明異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處分,不排除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受保全者應提第三人異議之訴,非聲明異議。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聲明異議(強執 §12)係針對執行程序上之瑕疵;甲主張實體權利應提第三人異議之訴(§15),而非聲明異議。且保全執行在先並不當然阻卻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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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假處分僅禁止債務人處分,不排除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受保全者應提第三人異議之訴,非聲明異議。
看到「假處分 vs 他債權人拍賣」→ 救濟管道是『第三人異議之訴』,不是『聲明異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假處分之效力在於禁止債務人乙為法律上處分行為(移轉、設定負擔),並不當然排除其他債權人或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賣該不動產。
B✕
正確敘述。A 地所有權仍登記於乙名下,屬乙之責任財產,丙以金錢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後,自得對該地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受償。
C✕
正確敘述。甲若主張對 A 地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如假處分所保全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 正確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聲明異議(強執 §12)係針對執行程序上之瑕疵;甲主張實體權利應提第三人異議之訴(§15),而非聲明異議。且保全執行在先並不當然阻卻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救濟管道比較
| 救濟方式 | 法條 | 事由 | 對象 |
|---|
| 聲明異議 | 強執 §12 | 執行程序上之瑕疵(程序事項) | 執行法院 |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強執 §14 | 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 債權人 |
| 第三人異議之訴 | 強執 §15 | 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 債權人(必要時併列債務人) |
D 選項將『第三人異議之訴』偷換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處理程序瑕疵,實體權利爭執(如假處分所保全之權利)須以起訴方式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兩者救濟途徑不同,不可混淆。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