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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51單選題

甲於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持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所有之 A 地,並支出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經執行法院於 106 年 10 月 31 日拍賣,由丙以 1,600 萬元拍定買受並繳足價金。丁就A 地有登記擔保金額 600 萬元之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無執行名義而於 106 年 11 月 8 日聲明以抵押擔保債權本金5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25 萬元債權參與分配,戊於 106 年 11 月 15 日持命乙給付 800 萬元及利息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於 106 年 11 月 25 日作成分配表時,下列何者不應受分配?

A甲對乙之 1,000 萬元金錢債權
B丁對乙之 525 萬元金錢債權
C戊對乙之 800 萬元金錢債權正確答案
D甲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強制執行參與分配有法定期限,戊逾期聲明參與分配,不得列入本次分配。

為什麼答案是 C

戊於 106/11/15 才聲明參與分配,而 A 地已於 106/10/31 拍定,已逾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標的物拍定、變賣或權利移轉前一日」之聲明期限,不得就本次分配金額受償,僅能就賸餘金額受償。

考點:執行債權人考點:抵押權優先分配考點:逾期參與分配考點:執行費用優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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