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從事違法行為導致公司受損時,股東乙擬自行代表公司向甲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乙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而監察人自該請求日起,30 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乙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B股東乙須持有公司股份達 1 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正確答案
C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部分,得暫免徵收
D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位訴訟要件:持股1%以上、持有期間6個月以上,非3%、1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提起代位訴訟之股東須「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而非1個月、3%。題目將期間與比例都改錯,為典型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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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位訴訟要件:持股1%以上、持有期間6個月以上,非3%、1個月。
記口訣「六個月、百分之一」:代位訴訟門檻為持股6個月以上、1%以上。
逐選項分析
A✕
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股東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請求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此敘述正確。
B✓ 正確
錯誤!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提起代位訴訟之股東須「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而非1個月、3%。題目將期間與比例都改錯,為典型數字陷阱。
C✕
公司法第214條第2項規定,股東提起代位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以降低小股東訴訟負擔。此敘述正確。
D✕
公司法第214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協助小股東進行複雜的公司訴訟。此敘述正確。
公司法第214條 股東代位訴訟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法條 | 備註 |
|---|
| 持股期間 | 繼續6個月以上 | §214 I | 連續不中斷 |
| 持股比例 | 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 §214 I | 108年修法前為3% |
| 前置程序 | 書面請求監察人,30日內不起訴 | §214 I | 必要程序 |
| 裁判費優惠 | 超過60萬部分暫免徵收 | §214 II | 減輕小股東負擔 |
| 律師選任 | 得聲請法院選任律師 | §214 II | 108年新增 |
B選項將「6個月」偷換成「1個月」、「1%」偷換成「3%」,是公司法數字題的經典陷阱。考生常記得有持股門檻,但期間與比例易混淆。108年修法已將比例從3%降為1%,更要小心新舊法差異。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