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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13單選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甲,從事違法行為導致公司受損時,股東乙擬自行代表公司向甲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乙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而監察人自該請求日起,30 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乙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B股東乙須持有公司股份達 1 個月以上,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正確答案
C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部分,得暫免徵收
D股東乙為公司提起訴訟,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位訴訟要件:持股1%以上、持有期間6個月以上,非3%、1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提起代位訴訟之股東須「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而非1個月、3%。題目將期間與比例都改錯,為典型數字陷阱。

考點:前置程序考點:持股門檻考點:裁判費優惠考點:選任律師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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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