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限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B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正確答案
C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D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B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列舉之公司負責人不含有限公司發起人,因有限公司本無發起人制度。
為什麼答案是 B
有限公司並無『發起人』制度,發起人僅存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公§128)。公司法第8條第2項列舉的職務負責人中,發起人僅指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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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列舉之公司負責人不含有限公司發起人,因有限公司本無發起人制度。
關鍵字:『有限公司+發起人』=不存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發起人。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不論何種公司型態皆適用,故A正確。
B✓ 正確
有限公司並無『發起人』制度,發起人僅存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公§128)。公司法第8條第2項列舉的職務負責人中,發起人僅指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C✕
公司法第8條第2項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C正確。
D✕
公司法第8條第2項明文列舉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D正確。
公司法第8條|公司負責人全圖
| 類型 | 當然負責人 | 職務負責人(執行職務範圍內) |
|---|
| 無限/兩合公司 |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 經理人、清算人 |
| 有限公司 | 董事 | 經理人、清算人、重整人等(無發起人!) |
| 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 |
命題者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條文,偷偷換成『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來混淆考生。有限公司根本沒有發起人這個角色,考生若只背『發起人是職務負責人』而不問公司型態,就會中招。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