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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16單選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 萬元,並指定其三子女丙、丁、戊為受益人,但未指定保險金分配比例。嗣後,丁故意將乙殺害。甲、丙、丁、戊各可請求多少保險金?

A甲 0 元、丙 500 萬元、丁 0 元、戊 500 萬元正確答案
B甲、丙、戊各得 1,000 萬元的三分之一,丁 0 元
C甲 166.67 萬元、丙 333.33 萬元、丁 166.67 萬元、戊 333.33 萬元
D甲、丙、丁、戊皆不得請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喪失受益權,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均分,非回歸要保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丁故意致被保險人乙死亡,依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喪失受益權。保險金1000萬由剩餘受益人丙、戊均分,各得500萬。甲為要保人非受益人,不得請求。

考點:受益權喪失後均分考點:保險金額上限考點:回歸要保人之要件考點:受益權個別判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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