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如欲行使終止權,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82條:部分損失後,保險人欲終止契約,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保險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保險人行使終止權者,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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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82條:部分損失後,保險人欲終止契約,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
部分損失終止權 → 15日前通知,記住「保險法82條、15日」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0日是常見混淆選項,但保險法第82條明定為15日,非10日。考生常誤記為10日。
B✓ 正確
保險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保險人行使終止權者,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
D✕ 陷阱
30日常見於其他法律的預告期間(如民法租賃、勞基法),但保險法第82條部分損失終止權的通知期間為15日。
保險法第82條:部分損失之終止權
| 事項 | 內容 | 主體 | 期間 |
|---|
| 終止權人 | 要保人 / 保險人 雙方皆可 | 雙方 | — |
| 保險人終止 | 須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 | 保險人 | 15日 |
| 要保人終止 | 通知即可,無期間限制 | 要保人 | 無 |
| 費用返還 | 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保費應返還 | 保險人返還 | 終止後 |
保險法有三組易混的「日數期間」:危險增加通知10日、部分損失終止15日、理賠給付15日。出題者最常把這些數字交叉排列組合,測你能否在「部分損失後保險人想終止契約」的情境下,正確抓出15日通知義務。判斷關鍵在於「誰終止」:要保人主動終止不需預告期,但保險人想終止就要給15日緩衝;10日是危險增加通知期、30日則是其他法常見期間。記住「部分損失=保險人終止=15日前通知」這組連結,就能排除所有數字干擾。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