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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833單選題

高雄市民甲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在臺南市簽發支票一紙,面額為新臺幣 3 萬元,付款人為第一銀行苓雅分行(高雄市)。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0 年 5 月 15 日,並未記載發票地,向乙購買沙發一套。乙取得該支票後背書轉讓與丙,丙於民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持票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因存款不足被拒,附有退票理由單。旋丙又在該票背書後轉讓與丁。關於丁行使追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向甲、乙及丙追索
B丁不得向甲、乙及丙追索
C丁得向甲、乙追索,不得向丙追索正確答案
D丁得向甲追索,不得向乙、丙追索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期後背書僅生普通債權讓與效力,被背書人對期後背書人無票據追索權,但對期前背書人及發票人仍可追索。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發票人)、乙(期前背書人)對丁仍負票據責任,可追索;丙係期後背書(100/5/19退票後才背書給丁),僅生普通債權讓與效力,丁對丙無票據追索權。

考點:期後背書效力考點:前手責任不受影響考點:期後背書追索範圍考點:期前背書擔保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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