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臺北市,乙於翌日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同年 5 月 10 日提示付款,遭付款人退票拒付,之後丙未有其他作為,而於同年 5 月 15 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對於追索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喪失對乙之追索權
B丙未喪失對甲之追索權
C丙行使追索權時,縱無約定,亦得請求自發票日起之利息正確答案
D丙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追索之必要費用
C正確答案
支票追索權:執票人需5日內作成拒絕證書才保對前手追索;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非發票日。
為什麼答案是 C
票據法第133條明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年利率6%,並非自發票日。此為本題陷阱所在,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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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支票追索權:執票人需5日內作成拒絕證書才保對前手追索;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非發票日。
支票利息看票133條:自『提示日』起算年利6%,不是發票日!
逐選項分析
A✕
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票§131),丙5/10退票後未作成拒絕證書,對前手乙喪失追索權,敘述正確。
B✕
對發票人甲之追索權不因未作成拒絕證書而喪失,僅在票據時效(1年)內仍可追索,敘述正確。
C✓ 正確
票據法第133條明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年利率6%,並非自發票日。此為本題陷阱所在,故敘述錯誤。
D✕
依票據法第97條(§144準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敘述正確。
支票追索權請求範圍(票§133、§97準用)
| 項目 | 內容 | 起算日 | 法條 |
|---|
| 票面金額 | 支票所載金額 | - | 票§126 |
| 利息 | 年利率6% | 為付款提示日 | 票§133 |
| 必要費用 | 作成拒絕證書、通知費等 | - | 票§97準用 |
考生最易誤判:以為支票利息自『發票日』起算而選C為正確敘述。實則票據法第133條明定支票利息自『為付款提示日』起算,這是支票與匯票、本票的重要差異。記憶口訣:支票看提示、匯本票看到期。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