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5 月 1 日簽發以同日為發票日之記名支票予乙,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臺北市,乙於翌日背書轉讓予丙,丙於同年 5 月 10 日提示付款,遭付款人退票拒付,之後丙未有其他作為,而於同年 5 月 15 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對於追索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喪失對乙之追索權
B丙未喪失對甲之追索權
C丙行使追索權時,縱無約定,亦得請求自發票日起之利息正確答案
D丙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追索之必要費用
答案與詳解
票據法第133條明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年利率6%,並非自發票日。此為本題陷阱所在,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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