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皆另行於契約條款約定,原保險之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而再保險人也得向原保險之要保人請求保險費。若原保險契約之原保險人失去清償能力,原被保險人得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A可,原被保險人本來就是再保險契約保護之對象,該契約條款純屬多餘
B可,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各自獨立,但由於契約條款已另行約定,故原被保險人例外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正確答案
C否,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係各自獨立,該契約條款牴觸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規定而無效
D否,該契約條款牴觸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之規定而無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