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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 年第 21 題單選題

A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A 公司廠房於 105 年 5 月失火,火勢延燒造成 C 公司廠房損失。C 公司於 105 年 10 月起訴 A 公司,於 108 年 10 月判決確定 A 公司應賠償 C 公司之損失。因 A 公司失火後即不再營業,亦無資產可供執行,C 公司乃於 110 年 9 月依保險法第 94 條向 B 公司提起訴訟,請求保險理賠。試問:C 公司對 B 公司之訴訟有無罹於時效?該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A依保險法第 65 條,應自保險得為請求之日(105 年 5 月失火)起算二年,因此已經罹於時效
B依保險法第 90 條被保險人受賠償之請求,亦即應自 105 年 10 月起算二年,因此已經罹於時效
C應依被保險人侵權行為責任發生日起算二年,亦即應自 105 年 5 月失火起算二年,因此已經罹於時效
D應自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起算,亦即應自 108 年 10 月起算二年,因此尚未罹於時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時效起算點,應自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賠償責任確定時起算 2 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須「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始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該請求權既於此時始得行使,依同法第65條本文「自得為請求之日起」計算2年時效,即自108年10月判決確定之日起算,至110年10月屆滿。C公司於110年9月起訴,尚未罹於時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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