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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52單選題

關於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名義內容為「債權人甲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五下午 5 時起至週日下午 5 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丙所在處所接丙外出,並由甲照顧至週日下午 5 時」。若債務人乙於上開履行期屆至時,將丙安置於丁經營之民間托育設施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係乙之使用人,為上開執行名義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應依甲之聲請逕對丁為強制執行
B探視子女事件係屬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是丁有配合義務
C若丁拒絕配合執行,執行法院應退出丁經營之民間托育設施,不得繼續執行正確答案
D丁並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且乙已將丙安置在丁處所,甲僅能另行對丁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探視子女執行屬不可代替行為,第三人(托育設施)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執行法院不得對其強制執行,應退出。

為什麼答案是 C

丁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於丁拒絕配合時,執行法院無權在丁之處所續行執行,應退出該民間設施,不得強行進入執行。

考點:執行名義主觀效力考點:不可代替行為執行考點:第三人處所執行界限考點:執行聲請處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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