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名義內容為「債權人甲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五下午 5 時起至週日下午 5 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前往子女丙所在處所接丙外出,並由甲照顧至週日下午 5 時」。若債務人乙於上開履行期屆至時,將丙安置於丁經營之民間托育設施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係乙之使用人,為上開執行名義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應依甲之聲請逕對丁為強制執行
B探視子女事件係屬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是丁有配合義務
C若丁拒絕配合執行,執行法院應退出丁經營之民間托育設施,不得繼續執行正確答案
D丁並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且乙已將丙安置在丁處所,甲僅能另行對丁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