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之內容與數額為限
B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不得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主張,但子女已成年者不在此限
C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代位權之事由,不限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正確答案
D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C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權範圍不限於侵權行為,契約債權等亦可代位;金額以保險人給付額為限,非被保險人請求額。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保險法 §53 所稱「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採廣義解釋,不僅限於侵權行為請求權,亦包含契約上之債權(如運送契約違約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等請求權基礎。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代位權範圍不限於侵權行為,契約債權等亦可代位;金額以保險人給付額為限,非被保險人請求額。
A 錯在「以被保險人得請求之數額為限」→ 應是「以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為限」;B、D 的但書記憶點:故意才例外,非成年或重大過失。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陷阱題!保險法 §53 I 規定代位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即以保險人實際給付為上限,而非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可請求之數額為限。兩者概念完全不同。
B✕
保險法 §53 II 規範的是「家屬或受僱人」,不是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但書要件是「故意」而非「已成年」,選項完全張冠李戴。
C✓ 正確
正解!保險法 §53 所稱「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採廣義解釋,不僅限於侵權行為請求權,亦包含契約上之債權(如運送契約違約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等請求權基礎。
D✕ 陷阱
保險法 §53 II 但書僅規定「故意」所致之損失始得代位,不含「重大過失」。此為重要陷阱,重大過失仍受保護,不得代位。
保險代位權四大要件(保險法 §53)
| 面向 | 規定內容 | 易混點 | 出題頻率 |
|---|
| 金額上限 | 以保險人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 | 不是被保險人可請求額 | ★★★ |
| 請求權類型 | 不限侵權行為,含契約債權 | 常誤以為僅限侵權 | ★★★ |
| 主體限制 | 家屬、受僱人不得代位 | 不是配偶、子女 | ★★ |
| 但書例外 | 僅限『故意』所致 | 重大過失不算! | ★★★ |
保險代位權最常考兩大陷阱:第一是「賠償金額上限」,保險人只能在「自己實際給付的金額」內代位求償,不是「被保險人原本可以請求的全額」;第二是「不代位對象」,法條用「家屬」與「受僱人」這種身分關係詞,考選部會偷換成「配偶子女」等具體稱謂來誤導。另一個冷門考點是「故意行為才不代位」,若只是重大過失仍可代位。代位權事由範圍很廣,不限侵權行為,只要第三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契約債權或法定債權都算。判斷關鍵在於:看清「保險人給付額」與「第三人責任額」的區別,以及「不代位對象」的法定身分範圍。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