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13 年 · 第 19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廠房兼住家)向 A 產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500 萬元,並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 B 壽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意外保險 1,000 萬元。今甲之受僱人丙因工資報酬問題與甲產生糾紛,遂故意縱火,導致廠房全損及乙罹難火場。A 公司、B 公司分別為保險理賠後,對丙主張保險代位求償,有無理由? A A 公司、B 公司均有理由
B A 公司、B 公司均無理由
C A 公司有理由,B 公司無理由 正確答案
D A 公司無理由,B 公司有理由
C 正確答案
財產保險有保險代位權(受僱人故意致損仍可代位),人身保險(含意外險)則無保險代位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A公司為產險且受僱人故意致損,依法有代位權;B公司為意外險(人身保險),依法無代位權。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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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財產保險有保險代位權(受僱人故意致損仍可代位),人身保險(含意外險)則無保險代位權。
產險(火險)有代位權,壽險/意外險無代位權,秒選「A公司有理由,B公司無理由」。
逐選項分析 A ✕
A公司有代位權,但B公司承保之意外保險(傷害保險)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3條規定,無保險代位權,故B公司無理由。
B ✕ 陷阱
A公司承保火災保險(財產保險),雖縱火者丙為受僱人,但因其係「故意」縱火,依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但書規定,A公司仍有代位權。
C ✓ 正確
A公司為產險且受僱人故意致損,依法有代位權;B公司為意外險(人身保險),依法無代位權。本選項敘述正確。
D ✕
與法律規定完全相反。A公司(產險)有代位權,B公司(意外險)無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之適用與例外 保險種類 保險代位權 家屬/受僱人致損之例外 財產保險 (如火災保險) 有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原則無代位權;但「故意」致損者例外有代位權 人身保險 (人壽/傷害/健康) 無 (保險法第103、130、135條) 無代位權,故無此例外適用問題
本題設下雙重陷阱:第一層是區分產險與壽險的代位權差異;第二層是針對產險代位權的「受僱人例外」。保險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若第三人為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原則無代位權,但若損失是其「故意」所致則例外有代位權。考生若忽略「故意」二字,極易誤判A公司無理由。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