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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46單選題

甲執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乙對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乙之債權人丙就該應有部分有抵押權,然未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強制執行;丁為 A 地共有人,乙之承租人戊於查封前已占用 A 地。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

A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5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戊以拍賣公告記載錯誤為由,聲請更正記載為「拍定後不點交」
B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0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於同年 7 月 29 日揭示在法院公告欄,乙以執行法院公告時間距離拍賣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C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逕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丁以其未獲通知是否優先承買為由聲明異議正確答案
D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定期 113 年 2 月 5 日分配,並於同年月 1 日將分配表繕本送達丙,丙以送達時間距離分配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限於「程序」瑕疵;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受侵害屬實體爭議,應循他途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C

共有人丁主張優先承買權未受通知,涉及實體優先承買權之有無,非單純程序瑕疵。實務認應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另行救濟,不得僅以第12條異議處理。

考點:點交記載異議考點:公告期間程序考點:優先承買實體權考點:分配表送達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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