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執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乙對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乙之債權人丙就該應有部分有抵押權,然未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強制執行;丁為 A 地共有人,乙之承租人戊於查封前已占用 A 地。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
A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5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戊以拍賣公告記載錯誤為由,聲請更正記載為「拍定後不點交」
B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0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於同年 7 月 29 日揭示在法院公告欄,乙以執行法院公告時間距離拍賣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C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逕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丁以其未獲通知是否優先承買為由聲明異議正確答案
D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定期 113 年 2 月 5 日分配,並於同年月 1 日將分配表繕本送達丙,丙以送達時間距離分配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C正確答案
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限於「程序」瑕疵;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受侵害屬實體爭議,應循他途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C
共有人丁主張優先承買權未受通知,涉及實體優先承買權之有無,非單純程序瑕疵。實務認應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另行救濟,不得僅以第12條異議處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限於「程序」瑕疵;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受侵害屬實體爭議,應循他途救濟。
看到「程序/期間/公告」→ 第12條;看到「實體權利受侵害」→ 另訴救濟。
逐選項分析
A✕
戊為查封前已占用之承租人,對拍賣公告「點交與否」之記載錯誤聲明異議,屬執行程序瑕疵,得依第12條聲明異議。
B✕
拍賣公告揭示期間距拍賣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不動產14日),屬執行程序違法,債務人乙得依第12條聲明異議。
C✓ 正確
共有人丁主張優先承買權未受通知,涉及實體優先承買權之有無,非單純程序瑕疵。實務認應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另行救濟,不得僅以第12條異議處理。
D✕
分配表應於分配期日10日前送達債權人,僅5日明顯不足法定期間,抵押權人丙雖未聲明參與分配仍為法定分配權人,得就程序瑕疵聲明異議。
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 vs 實體救濟
| 類型 | 爭議內容 | 救濟方式 | 本題對應 |
|---|
| 程序瑕疵 | 公告期間、點交記載、分配表送達 | 第12條聲明異議 | A、B、D |
| 實體爭議 | 優先承買權、所有權歸屬 | 另訴(確認/塗銷登記) | C |
強執法第12條的聲明異議,只能救濟「執行程序本身的違法」,像是送達有瑕疵、公告天數不足這類程序操作錯誤。但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被侵害,爭的是「我本來有權買這個不動產」,這是實體權利受損,不是執行程序哪裡做錯。關鍵判斷:如果爭議點在「執行法院該做什麼卻沒做」就走異議;如果在「我的財產權、身分權被侵害」就必須另行提起訴訟。考生最容易被「未獲通知」這種表象誤導,以為通知問題一律是程序瑕疵,但要看通知的目的是保障什麼權利,若保障的是實體權(如優先承買),就不能只用程序異議處理。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