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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27單選題

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載數字,誤填金額為 16 萬元。乙於票據到期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購買丙市價約 15 萬元之設備,該票到期後,丙持以向甲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票據因金額誤載而無效,甲無須付款
B甲可主張該票據所欲清償之債務為 10 萬元,而得僅支付 10 萬元,就剩餘之 6 萬元,丙應向乙請求
C因票載金額與實際交易不符,若甲可證明實際債權數額僅 10 萬元,則丙僅得請求 10 萬元
D票載金額為 16 萬元,則甲應支付 16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載金額即為付款義務;人的抗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票據是文義證券,權利義務依票上記載定之。甲簽名於票載16萬之本票,對善意執票人丙即負16萬之付款義務。至於甲乙間多付6萬的問題,甲只能事後向乙依不當得利請求。

考點:票據無效事由考點:抗辯切斷考點:善意執票人保護考點:票據文義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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