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13 年 · 第 30 題 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簽發匯票之付款人方式獲得該佣金,為保證將來 A 公司會承兌該票據,A 公司與甲並簽訂書面之契約。甲後來即簽發一紙以 A 公司為付款人之匯票予乙,並將 A 公司承諾之事告知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丙,惟乙之背書附註該背書須待 A 公司履行承兌之承諾始生效力,丙於到期日持匯票向 A 公司請求付款,A 公司稱因甲所介紹之生意因故未成交,所以拒絕付款,丙得向何人請求票款? A A 公司、甲、乙
B A 公司、甲
C A 公司、乙
D 甲、乙 正確答案
D 正確答案
預約承兌契約不拘束匯票效力,A未承兌不負票據責任;背書附條件該條件視為無記載,乙仍須背書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甲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第29條負擔保付款責任;乙之背書附條件依票據法第36條「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仍有效,乙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39條準用第29條負擔保責任。A公司未承兌則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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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預約承兌契約不拘束匯票效力,A未承兌不負票據責任;背書附條件該條件視為無記載,乙仍須背書負責。
口訣:未承兌=付款人不負責;背書條件=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所以A免責,甲(發票人)+乙(背書人)要負責→選D。
逐選項分析 A ✕ 陷阱
A公司雖與甲有預約承兌契約,但票據行為具無因性與要式性,A公司未在匯票上為承兌行為,不負票據上責任,丙僅能依民法向A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不得依票據請求票款。
B ✕
A公司未承兌不負票據責任正確,但漏掉乙。乙之背書雖附條件,依票據法第36條,背書附記條件者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本身仍生效,乙仍為背書人須負擔保付款責任。
C ✕
A公司未承兌即不負票據責任,不可請求;且漏掉發票人甲。甲為匯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29條應擔保承兌及付款,當A公司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甲當然須負責。
D ✓ 正確
正解。甲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第29條負擔保付款責任;乙之背書附條件依票據法第36條「條件視為無記載」,背書仍有效,乙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39條準用第29條負擔保責任。A公司未承兌則不負票據責任。
匯票各當事人責任對照 當事人 身分 是否負票據責任 依據 A公司 預定付款人但未承兌 否(僅負民法契約責任) 票據法第52條反面 甲 發票人 是,擔保承兌及付款 票據法第29條 乙 背書人(附條件) 是,條件視為無記載 票據法第36條、第39條
最大陷阱:誤以為乙背書附條件整個背書無效→乙不負責。實則票據法第36條明文規定「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保護票據流通,背書仍有效,乙仍須負背書人擔保責任。另易誤認A公司有書面承諾就要負票據責任,忽略票據行為要式性。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