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執行名義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之判決確定者,得為執行名義
B我國法院經宣告假執行之租金給付判決,遭上級審廢棄者,仍得為執行名義
C我國公證人就一定數額之違約金債務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D日本法院之貨款給付判決確定者,得逕為執行名義
C正確答案
執行名義以強執法第4條為限,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執之給付金錢或替代物債務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證法第13條及強執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就一定數額金錢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一定數量違約金,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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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執行名義以強執法第4條為限,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執之給付金錢或替代物債務屬之。
抓兩點:①是否為強執法第4條列舉;②判決須確定或有假執行宣告且未被廢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撤銷暴利行為之判決為形成判決,僅發生形成效力(法律關係變動),本身無給付內容,無從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
B✕
假執行宣告之判決雖得為執行名義,但若上級審已廢棄該假執行宣告,其執行力即失所附麗,自不得再作為執行名義續行強制執行。
C✓ 正確
依公證法第13條及強執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就一定數額金錢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一定數量違約金,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為執行名義。
D✕ 陷阱
外國法院判決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民訴法第402條、強執法第4條之1)後,始得為執行名義,不能逕以日本判決在我國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六款
| 款次 | 種類 | 要件 | 本題對應 |
|---|
| 1 | 確定終局判決 | 給付判決且已確定 | A:形成判決不符 |
| 2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 | 現仍有效 | B:遭廢棄不符 |
| 3 | 依民訴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筆錄作成 | - |
| 4 | 依公證法逕受強執公證書 | 一定金額/數量給付 | C ✓ |
| 5 | 抵押權質權拍賣許可裁定 | 裁定確定 | - |
| 6 | 其他依法律規定 | 如仲裁判斷+執行裁定、外國判決+許可執行判決 | D:須先承認 |
A、D 是兩大經典陷阱:A 混淆「形成判決」與「給付判決」—只有給付判決才有執行力;D 混淆「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在我國必須先經承認裁定,不能直接執行。B 則考驗假執行宣告遭廢棄後執行力隨之消滅的觀念。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