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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48單選題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12 月 12 日持乙簽發發票日 109 年 7 月 7 日,面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嗣於 113 年 3 月 4 日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倘甲之債權經執行後未獲足額清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正確答案
B乙抗辯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並於甲聲請支付命令前已拒絕給付票款,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程序
C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受訴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以職權裁定乙不須供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
D基於支付命令之即時確定,甲聲請強制執行不須檢附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支付命令修法後已無既判力,債務人若主張成立前之實體事由(如時效消滅),應依強執法第14條第2項提起異議之訴;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債權人陳明此情形時,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憑證;其他情形須先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財產。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先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始應發給憑證。債權人聲請執行時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同條第2項逕行發給憑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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