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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348單選題

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12 月 12 日持乙簽發發票日 109 年 7 月 7 日,面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嗣於 113 年 3 月 4 日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倘甲之債權經執行後未獲足額清償,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正確答案
B乙抗辯甲之票款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並於甲聲請支付命令前已拒絕給付票款,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程序
C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受訴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以職權裁定乙不須供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
D基於支付命令之即時確定,甲聲請強制執行不須檢附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支付命令修法後已無既判力,債務人若主張成立前之實體事由(如時效消滅),應依強執法第14條第2項提起異議之訴;債權未獲足額清償時,得依第27條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待發現財產時再予執行。

考點:債權憑證考點:債務人異議之訴考點:停止強制執行考點: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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