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故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B乙於判決確定後,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乙拒不履行時,始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之怠金正確答案
C乙經執行法院處一次怠金後,仍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
D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
B正確答案
禁止利用照片廣告屬「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直接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間接強制方法(怠金、管收)。本題為反向題,B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間接強制之程序為:執行法院定相當期間命債務人停止違反義務,逾期仍不履行者,得處怠金。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怠金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法院應於此法定範圍內裁量。B選項將怠金敘述為固定「處5萬元」並表述為法定當然之數額,與條文係「3萬至30萬元裁量範圍」之規範方式不符,且未經履行期間程序即逕予處罰之表述亦與法定步驟有出入,故為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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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禁止利用照片廣告屬「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直接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間接強制方法(怠金、管收)。本題為反向題,B為錯誤敘述。
先定性:禁止利用照片=不行為義務=第129條。反向題找錯誤敘述,B在程序或金額表述上與法定間接強制方法不符者即為解。
逐選項分析
A✕
禁止乙利用甲照片廣告,係命債務人「不為一定行為」之不行為義務,無法由他人代為履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採間接強制(怠金、管收)方法促使債務人遵守,敘述正確。
B✓ 正確
間接強制之程序為:執行法院定相當期間命債務人停止違反義務,逾期仍不履行者,得處怠金。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怠金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法院應於此法定範圍內裁量。B選項將怠金敘述為固定「處5萬元」並表述為法定當然之數額,與條文係「3萬至30萬元裁量範圍」之規範方式不符,且未經履行期間程序即逕予處罰之表述亦與法定步驟有出入,故為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C✕
依第129條第1項,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故乙經處怠金後仍繼續刊登廣告者,執行法院得管收乙,敘述正確。
D✕
間接強制得就同一不行為義務連續、反覆定期並處以怠金,以持續促使債務人停止違反義務,敘述正確。
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執行步驟(第129條)
| 階段 | 內容 |
|---|
| 定性 | 禁止利用照片=不行為義務,適用第129條 |
| 第一步 | 執行法院定相當期間,命債務人停止違反義務 |
| 第二步 | 逾期仍不履行,處怠金(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由法院裁量) |
| 第三步 | 續經定期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管收(最後手段) |
B選項以固定金額「5萬元」表述怠金,誘使考生誤以為程序方向正確即全句無誤。實際上怠金係法定裁量範圍(新臺幣3萬至30萬元),非固定當然之數額;且須先定履行期間、逾期不履行始得處怠金。錯誤點在於對怠金法定性質與處罰程序之表述失真。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