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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53單選題

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故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B乙於判決確定後,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乙拒不履行時,始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之怠金正確答案
C乙經執行法院處一次怠金後,仍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
D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禁止利用照片廣告屬「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直接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由該條準用第128條之間接強制方法(怠金、管收)。本題為反向題,B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間接強制之程序為:執行法院定相當期間命債務人停止違反義務,逾期仍不履行者,得處怠金。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經第129條準用),怠金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法院應於此法定範圍內裁量。B選項將怠金敘述為固定「處5萬元」並表述為法定當然之數額,與條文係「3萬至30萬元裁量範圍」之規範方式不符,且未經履行期間程序即逕予處罰之表述亦與法定步驟有出入,故為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考點:不行為執行方法考點:怠金法定範圍考點:管收考點:連續怠金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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