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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11單選題

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B 公司則由乙、丙、丁三人各出資 300 萬元設立,並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其目的為販售假發票,以牟取利益。若董事甲為謀逃漏 A 公司之應納稅捐,於民國(下同)90 年 1 月 10 日以 10 萬元之對價向 B 公司購買面額 200 萬元之假發票,其後遭稅捐稽徵機關於 97 年 5 月 1 日查核發現,並於 99 年 6 月 l 日對於 A 公司及甲起訴請求賠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構成法人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B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雖構成法人侵權行為,但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有損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應負法定之特別責任,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且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D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逃漏稅款,係屬公權受侵害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是私法上侵權責任,稅捐為公法債權不適用,稅捐機關應循稅捐稽徵法追徵。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所侵害的是國家公法上的租稅債權,屬公權受侵害,應依稅捐稽徵法等公法途徑追繳,不能借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私法侵權條款。

考點:公私法區分考點:理由錯誤考點:特別責任說考點:公法債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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