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B 公司則由乙、丙、丁三人各出資 300 萬元設立,並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其目的為販售假發票,以牟取利益。若董事甲為謀逃漏 A 公司之應納稅捐,於民國(下同)90 年 1 月 10 日以 10 萬元之對價向 B 公司購買面額 200 萬元之假發票,其後遭稅捐稽徵機關於 97 年 5 月 1 日查核發現,並於 99 年 6 月 l 日對於 A 公司及甲起訴請求賠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構成法人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B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雖構成法人侵權行為,但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有損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應負法定之特別責任,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且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D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逃漏稅款,係屬公權受侵害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是私法上侵權責任,稅捐為公法債權不適用,稅捐機關應循稅捐稽徵法追徵。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所侵害的是國家公法上的租稅債權,屬公權受侵害,應依稅捐稽徵法等公法途徑追繳,不能借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私法侵權條款。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是私法上侵權責任,稅捐為公法債權不適用,稅捐機關應循稅捐稽徵法追徵。
看到『稅捐稽徵機關』用『公司法23條』請求賠償→直接打叉,公法債權走公法救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前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保護的是私法上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稅捐債權屬公權力關係,稅捐機關不能用此條請求賠償,後面討論時效已無意義。
B✕
結論(不得請求)正確,但理由錯。不是因為時效問題,而是根本不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的適用範圍(公法債權非該條保護客體)。
C✕ 陷阱
通說認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為法定特別責任,但仍須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私法上』他人權利受損,且稅捐機關行使公權力徵稅,不屬該條所稱之他人。
D✓ 正確
正解。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所侵害的是國家公法上的租稅債權,屬公權受侵害,應依稅捐稽徵法等公法途徑追繳,不能借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私法侵權條款。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適用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本題檢驗 | 結果 |
|---|
| 行為主體 | 公司負責人 | 董事甲 | ✓ |
| 行為態樣 | 執行業務 | 購買假發票逃稅 | ✓ |
| 違反法令 | 違反法令致生損害 | 違反稅法 | ✓ |
| 受害客體 | 他人之『私法上』權利 | 國家租稅公法債權 | ✗ |
本題陷阱在於把時效爭議擺在顯眼位置,誘導考生糾結15年或2年。但真正關鍵是『請求權基礎根本不存在』——稅捐機關代表的是公法上租稅債權,不是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所保護的私法上他人權利,前提錯了後面都不用談。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