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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43單選題

下列對有價證券私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新股私募之議案正確答案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所發行之新股擬採用私募方式者,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進行新股私募者,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 35 人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普通公司債之私募者,其發行總額上限不得高於公開招募時之總額上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有價證券私募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且為保障股東權益,相關議案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絕對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6 項規定,私募有價證券影響股東權益甚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防止突襲性提案損害未出席股東之權益。

考點:私募提案方式考點:私募決議門檻考點:私募人數限制考點:私募公司債額度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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