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以未滿 15 歲之子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下列關於契約效力之敘述,依保險法規定,何者正確?
A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解除契約
B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C保險契約效力完全不受影響或限制
D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06年舊法官方選D;現行第107條已增列未滿15歲仍可給付限額喪葬費用的例外,因此D的絕對敘述也不正確,現行無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D
106年命題時正確;現行《保險法》第107條已增列喪葬費用給付例外,D未排除此例外,已不是完整正確的現行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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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6年舊法官方選D;現行第107條已增列未滿15歲仍可給付限額喪葬費用的例外,因此D的絕對敘述也不正確,現行無答案。
歷史題選D;現行必須寫『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滿15歲始生效』,四個選項都沒完整表達。
逐選項分析
A✕
題目僅說明甲為未滿15歲之子投保死亡保險,並未提及要保人甲在投保時有任何隱匿、遺漏或為不實說明的狀況。因此,保險人無從依保險法第64條主張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而解除契約。
B✕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為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該保險契約本身合法有效,保險人無權逕行終止契約。法律僅是限制「死亡給付」之效力,使其延後至被保險人滿15歲時才發生。
C✕
本件保險契約效力確實受到保險法第107條的法定限制。為了防範道德危險,法律明定其死亡給付必須等到被保險人滿15歲時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契約效力並非如選項所述完全不受影響或限制。
D✓ 正確
106年命題時正確;現行《保險法》第107條已增列喪葬費用給付例外,D未排除此例外,已不是完整正確的現行敘述。
保險法第107條修法沿革與核心概念
| 時期 | 規範內容 | 立法目的 | 效力狀態 |
|---|
| 99年修法前 | 未滿14歲死亡給付無效(除喪葬費用) | 防範道德危險(殺害兒童詐保) | 死亡給付無效 |
| 99年修法後(本題適用) | 未滿15歲死亡給付於滿15歲起生效 | 兼顧防範道德危險與保險規劃 | 效力懸缺(滿15歲生效) |
| 109年修法後(現行法) | 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滿15歲生效 | 普悠瑪事故後檢討,兼顧喪葬需求 | 喪葬費用有效,其餘滿15歲生效 |
保險法第107條是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核心規範,立法目的在防止道德危險。關鍵判斷點: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原則上無效,但109年修法後新增「喪葬費用」例外,可在15歲前給付。實務上最常混淆的是把「契約無效」跟「給付延後生效」搞錯——條文講的是給付效力限制,不是整張保單都作廢。另一個陷阱是忽略修法時間點:106年考題當時還沒有喪葬費用例外,若用現行法標準回答舊題會踩雷。記住口訣:「契約有效,給付延後,喪葬例外」就能快速判斷。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