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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34單選題

甲簽發一紙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給乙,以清償其債務。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給丁前,丁要求乙洽請丙在該本票背面上記載「為乙保證」字樣,並簽名後,交付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是空白背書,故視丙為被背書人,而丙未在本票上背書,所以背書不連續,故丁無法行使票據權利
B因乙是空白背書,故丙之保證係以甲為被保證人,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
C丙所為之保證形式上符合背書之形式,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
D因乙是空白背書,故視丁為被背書人,丙之保證係以乙為被保證人,該本票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丁得依法行使票據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為合法執票人;丙明示「為乙保證」,被保證人即為乙,此保證行為不影響背書連續,丁得行使票據權利。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為合法執票人(視為被背書人);丙明示為乙保證,被保證人為乙,此保證不影響背書連續,丁得依法行使權利。

考點:背書連續考點:票據保證考點:保證與背書區別考點:空白背書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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