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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50單選題

不動產經兩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法院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下稱公告期間),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得聲請減價拍賣
B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先表示應買者買受
C公告期間內,如有數人先後表示應買,法院應許出價最高者買受正確答案
D公告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兩次減價拍賣未拍定後的「應買期間」制度,採『先表示應買者優先』,非出價最高者,故C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特拍期間並非競價程序,係依原定條件應買、價格固定,故應由『先表示應買者』買受,而非出價最高者,本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考點:特拍期間聲請減價考點:先表示應買者優先考點:非競價程序考點:視為撤回執行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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