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歲之甲為購買機車,未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簽發本票予機車行老闆乙作為價金之給付。乙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但丙不慎遺失該本票為丁拾得。丁再偽造丙之簽名背書轉讓予善意之戊。戊依法能向何人主張追索權?
B正確答案
甲發票無效、丙被偽造、丁未真名簽票均不負責,唯有真正背書且因票據獨立原則仍負擔保責任的乙可被善意執票人戊追索,故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乙為真正簽名之第一背書人(受款人),依票據法第8條票據獨立原則,甲發票無效不影響乙背書之效力;乙依票據法第39條準用第29條負背書人擔保付款之責,背書形式連續且戊為善意,戊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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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發票無效、丙被偽造、丁未真名簽票均不負責,唯有真正背書且因票據獨立原則仍負擔保責任的乙可被善意執票人戊追索,故選(B)。
步驟1:畫票據流程 甲(發票)→乙(背書)→丙→丁偽造丙簽名→戊。步驟2:逐一判斷各人是否「真正簽名於票上且其票據行為有效」。步驟3:甲限制行為能力人發票無效(民§78)不負責;丙之背書係丁偽造、非丙所為(票§15)不負責;丁未以真名簽票僅負刑責不負票據責任。步驟4:乙為真正背書人,依票據獨立原則(票§8)甲發票無效不影響乙,乙負擔保責任(票§39準§29),背書形式連續、戊善意,故戊可追索乙→(B)。
逐選項分析
A✕
錯。甲為16歲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簽發本票,其發票行為依民法第78條無效,甲不負票據上責任。
B✓ 正確
對。乙為真正簽名之第一背書人(受款人),依票據法第8條票據獨立原則,甲發票無效不影響乙背書之效力;乙依票據法第39條準用第29條負背書人擔保付款之責,背書形式連續且戊為善意,戊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C✕
錯。票上「丙背書轉讓予戊」之背書係丁偽造丙之簽名所為,並非丙真正簽名;依票據法第15條偽造之背書對被偽造人(丙)不生效力,丙不就該偽造背書負票據責任。
D✕
錯。丁雖偽造丙之簽名,但丁本人並未以自己真實姓名簽名於票上,依票據法第15條,丁僅負刑事偽造有價證券責任,不負票據法上之責任。
陷阱1:誤以為丙曾真正背書故需負責——本題丙是「被偽造人」,丙→戊那段背書是丁偽造的,丙不負責。陷阱2:誤選丁——偽造人未以真名簽票,不負票據責任,只負刑責。陷阱3:誤以為甲發票無效全票無效——票據獨立原則使乙之背書仍有效。陷阱4:須注意是『本票』,主債務人本應為發票人甲,但甲無效,故只能向背書人乙追索。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