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佳,乃要求甲洽請丙為共同發票人後,始同意接受該支票,詎料乙屆期提示遭到 A 銀行退票。請問:乙訴請丙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丙雖在支票上簽名,但並未在 A 銀行開支票存款帳戶,與 A 銀行並無委任付款之法律關係,自不負票據責任
B無理由。因丙在 A 銀行並非支票存款戶之發票人,其雖在發票人處簽名,但其真意係作為支票發票人之保證人,而支票並無保證之規定,自不負票據責任,僅負民法保證之責任
C有理由。因丙雖在 A 銀行並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其在支票上發票人處簽名,仍應依其簽名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正確答案
D有理由。因丙係為支票發票人甲之保證人,雖在 A 銀行並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發票人之保證人,自應與甲發票人負相同之票據責任
C正確答案
票據行為採簽名主義,在票上簽名即負票據責任,不以有無支存帳戶為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票據法第 5 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 6 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丙在發票人欄簽名,即為共同發票人,與甲連帶負發票人責任,與是否開戶無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票據行為採簽名主義,在票上簽名即負票據責任,不以有無支存帳戶為要件。
看到「共同發票人」→ 直接依簽名負發票人責任,與有無開戶無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與付款銀行有無委任關係」當成票據責任要件。票據責任來自簽名行為本身,共同發票人即使未開戶,仍依票據法第 5 條負發票人責任。
B✕ 陷阱
把共同發票人誤認為保證人。支票確實不適用保證規定,但丙是在發票人欄簽名,應解為共同發票人而非保證人,須負票據上連帶責任,非民法保證責任。
C✓ 正確
正解。依票據法第 5 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 6 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丙在發票人欄簽名,即為共同發票人,與甲連帶負發票人責任,與是否開戶無關。
D✕
結論對但理由錯。支票無保證制度(票據法第 144 條未準用匯票保證規定),丙不是保證人而是共同發票人,責任來源錯誤,故不可選。
票據上簽名者之責任類型
| 簽名位置 | 身分 | 責任依據 | 支票是否適用 |
|---|
| 發票人欄 | 共同發票人 | 票據法第 5、6 條 | ✅ 適用,連帶責任 |
| 背面 | 背書人 | 票據法第 39 條準用 | ✅ 適用 |
| 正面記載保證 | 保證人 | 票據法第 58 條 | ❌ 支票不適用 |
| 未在票上簽名 | 非票據債務人 | — | 不負票據責任 |
最大陷阱是 A 選項「沒開戶就不負責」——這是把「付款委任關係」與「票據責任」混為一談。票據責任純粹來自簽名,與有無支存帳戶無關;否則任何人都可用「我沒開戶」當擋箭牌。B、D 則是把共同發票人誤解為保證人。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