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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28單選題

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佳,乃要求甲洽請丙為共同發票人後,始同意接受該支票,詎料乙屆期提示遭到 A 銀行退票。請問:乙訴請丙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丙雖在支票上簽名,但並未在 A 銀行開支票存款帳戶,與 A 銀行並無委任付款之法律關係,自不負票據責任
B無理由。因丙在 A 銀行並非支票存款戶之發票人,其雖在發票人處簽名,但其真意係作為支票發票人之保證人,而支票並無保證之規定,自不負票據責任,僅負民法保證之責任
C有理由。因丙雖在 A 銀行並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其在支票上發票人處簽名,仍應依其簽名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正確答案
D有理由。因丙係為支票發票人甲之保證人,雖在 A 銀行並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發票人之保證人,自應與甲發票人負相同之票據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票據行為採簽名主義,在票上簽名即負票據責任,不以有無支存帳戶為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票據法第 5 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 6 條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丙在發票人欄簽名,即為共同發票人,與甲連帶負發票人責任,與是否開戶無關。

考點:簽名主義誤解考點:共同發票人 vs 保證考點:共同發票人責任考點:支票無保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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