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提高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票成交量與價格,雙方協議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期間,由甲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賣出 A 公司股份,乙以同價或略微高價透過證券經紀商申報買進。再反向由乙申報賣出,由甲以同價或略微高價申報買進,如此來回操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透過集中交易市場出售持股予乙,雖由乙再出售持股予甲,僅係甲、乙須負擔證券交易稅及經紀商手續費而已,此等交易均屬真實交易,且未違反禁止場外交易之規定,係屬合法
B甲、乙違反禁止相對委託之規定正確答案
C甲、乙違反禁止沖洗買賣之規定
D甲、乙之行為屬當日沖銷之行為,雖可能造成成交量虛增,但仍屬合法之操作行為
B正確答案
甲乙雙方通謀,以約定價格互相買賣股票以操縱股價,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的「相對委託」。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意圖影響股價而「與他人通謀」,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即為「相對委託」。甲乙協議互相買賣符合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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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乙雙方通謀,以約定價格互相買賣股票以操縱股價,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的「相對委託」。
看到「與他人通謀」互相買賣,秒選「相對委託」;若是「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左手換右手,則是「沖洗買賣」。
逐選項分析
A✕
甲、乙意圖操縱股價與成交量而通謀買賣,已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之操縱市場行為,並非合法交易。
B✓ 正確
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意圖影響股價而「與他人通謀」,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即為「相對委託」。甲乙協議互相買賣符合此要件。
C✕ 陷阱
「沖洗買賣」係指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左手換右手)。本題為甲乙雙方通謀,屬相對委託。
D✕
合法的當日沖銷是指投資人基於正常投資判斷,於同日買進賣出同一標的;本題甲乙係意圖操縱市場而通謀買賣,屬違法行為,非合法當沖。
相對委託 vs 沖洗買賣
| 行為類型 | 法條依據 | 行為主體 | 核心特徵 |
|---|
| 相對委託 | 證交法§155 I ③ | 與他人通謀 | 雙方約定價格互相買賣(甲賣乙買) |
| 沖洗買賣 | 證交法§155 I ⑤ |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 自己帳戶間相對成交(左手換右手) |
考生極易混淆「相對委託」與「沖洗買賣」。解題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主體:若是「兩人以上通謀」互相買賣,為相對委託;若是「同一人(含利用他人帳戶)」自己跟自己買賣,則為沖洗買賣。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