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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54單選題

債權人持法院命債務人交付 A 地所有權狀予債權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法院得先對於債務人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其交出該所有權狀
B執行法院於債務人拒絕交出所有權狀時,得依直接執行之方式,逕將該所有權狀取交予債權人
C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無效果,得以公告宣示債務人未交出之所有權狀無效,並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D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無效果,不得定期間命債務人交出,且於債務人不依命履行時,處怠金或管收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交付動產(所有權狀)之強執,屬物之交付請求權,可用直接執行;間接強制(怠金、管收)仍為輔助手段,非不得使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直接執行無效果時,執行法院『仍得』定期命債務人交出,不履行時處怠金或管收(強執法第128條間接強制準用)。選項說「不得」正好顛倒。

考點:自動履行命令考點:直接執行考點:宣示無效另發證明考點:間接強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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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