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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32單選題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本票一張,乙未背書即交付予丙,丙受讓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人後,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則該本票之背書有無連續?理由為何?

A不連續,因乙無背書正確答案
B連續,因形式上背書連續無中斷
C不連續,因背書人丙不得填自己為被背書人
D連續,因執票人戊收受本票時並未爭執背書不連續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乙為受款人卻未背書即交付,造成背書鏈斷裂,縱使丙自行補填為被背書人也無法補正,背書不連續。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乙是受款人,要把票據權利移轉必須『背書並交付』。乙僅交付未背書,丙雖受讓但無從取得背書連續之外觀。後手丙自行填寫自己為被背書人屬無效補填,背書鏈仍自乙處中斷。

考點:背書連續考點:形式連續判斷考點:空白背書補充考點:形式審查客觀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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