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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13單選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出一案;⑵持有股數 5%之股東乙提出三案;⑶持有股數 10%之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丙提出一案;⑷持有股數分別為0.3%、0.3%及 0.5%之丁、戊及己股東共同提出一案;⑸持有股數0.1%之股東庚提出一案;⑹辛股東提出一案,字數不含標點符號,恰為三百字;⑺壬股東提案委任某信譽素孚之學者出任總經理;⑻癸股東之提案時間已逾公告受理期間。該公司董事會將上述提案全數接受,列為股東會之討論事項,請問上開八種情形中,董事會依法應將之列入議案之情形有幾?

A六種情形
B四種情形
C三種情形正確答案
D二種情形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現行公司法第172條之1,應列入議案者為⑴甲、⑶丙、⑷丁戊己共三種,官方答案(C)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C

三種:正確。⑴甲(3%一案)、⑶丙(無表決權特別股10%一案,不限有表決權股)、⑷丁戊己(合計1.1%合併達標、共提一案)三者符合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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