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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37單選題

X 上市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長甲於今年 1 月 9 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表示該公司設於中國大陸之工廠已開始獲利,公司今年獲利可望大幅成長。惟實際上該公司之大陸廠仍處於虧損狀態,並積欠工廠員工二個月薪資。投資人乙因誤信此一消息,認為 X 公司股價被低估,因而於記者會隔日買進該公司股票 5 萬股。X 公司員工丙雖明知該公司大陸廠營運不佳,但見機不可失,有機會利用此次記者會公布不實消息之際大撈一筆,因而亦於記者會隔日買進 X 公司股票 10 萬股。一週後正確消息經揭露,造成 X 公司股價大跌。乙、丙二人均遭受損失,打算對 X 公司與董事長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長甲之行為僅負刑事責任,不負民事責任
B董事長甲因非乙之證券交易相對人,且乙並未親自出席該記者會,故不必對乙之損失負責
C乙非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D丙非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證交法第20條之1規範財報/重大訊息不實之民事賠償,限「善意取得人」始得請求;丙明知不實仍買進,非善意。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明知大陸廠營運不佳、消息不實,仍趁機買進獲利,並非因信賴不實消息而受損,不符「善意取得人」要件,依證交法第20條之1不得請求賠償。

考點:刑民責任併存考點:市場詐欺理論考點:善意取得人考點:非善意取得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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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