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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30單選題

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丙於該匯票到期日之前未為承兌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未承兌即死亡,乙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使期前追索權
B若付款人丙於承兌後死亡,則乙仍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使期前追索權
C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死亡,乙得自行決定是否請求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若丁參加承兌者,則乙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D即使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死亡,因該匯票有預備付款人之記載,故乙必須先向丁請求參加承兌,否則不得行使票據權利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付款人死亡可期前追索;預備付款人為執票人選擇權而非義務,D 將選擇權誤為強制義務故錯。

為什麼答案是 D

預備付款人制度是賦予執票人「選擇權」而非強制義務,執票人可逕行期前追索,不以先請求參加承兌為必要。將權利寫成義務即為錯誤選項。

考點:期前追索事由考點:承兌後死亡考點:參加承兌效力考點:預備付款人性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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