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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67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同學,畢業數年後決定共同創業,為此甲、乙、丙三人擔任發起人籌組設立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500 萬元,分為 50 萬股,預計第一次要發行10 萬股,其中由甲、乙、丙共認2 萬股,其餘8 萬股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後公開招募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預計第一次發行10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第一次發行股數不得少於章定資本四分之一之規定
B甲、乙、丙共認購 2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之規定正確答案
C對外公開招募進行非常順利,8 萬股已全數認購一空,並全數繳足股款,甲、乙、丙依法召開創立會,就在創立會召開前夕,發生金融風暴,全球股市崩盤,創立會認為此非新創公司之好時機,因此決議不成立公司,此時甲、乙、丙就公司設立所需之費用,以其出資額為限,負連帶責任
D認股人以財產抵繳股款,如有估價過高者,得由發起人甲、乙、丙三人合意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發起人認股須達第一次發行股份 1/4,2萬股 < 10萬股×1/4=2.5萬股,違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司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 1/4。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 × 1/4 = 2.5 萬股,甲乙丙僅認 2 萬股,確實違反規定。

考點:授權資本制考點:發起人認股比例考點:發起人連帶責任考點:創立會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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