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06 年 · 第 4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其股票未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惟因 A 公司二大股東集團對於經營理念發生衝突,第一大股東掌握公司半數以上董事席次,其任期已於今年五月底屆滿,迄今董事會仍未決議今年度之股東常會擬於何時召開,又 A 公司係屬經濟部工業局補助之新興產業,每年獲得工業局數千萬元之補助經費,若小股東擬要求 A 公司儘速改選董、監事以穩定經營,其程序應循下述何一途徑? A 請求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令其限期改選 正確答案
B 請求工業局以經費補助之提供者要求 A 公司董事會限期辦理改選
C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求命其限期改選
D 應同時得到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始得命其限期改選
A 正確答案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時改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得命限期改選。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明定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公司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公司法第5條),故由經濟部命令限期改選為正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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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時改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得命限期改選。
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與是否公開發行無關;金管會管的是證交法層面。
逐選項分析 A ✓ 正確
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明定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公司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公司法第5條),故由經濟部命令限期改選為正確途徑。
B ✕ 陷阱
工業局僅為補助經費之提供機關,無權依公司法命公司改選董監事。補助關係屬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層面,與公司治理監督權限無關,不能作為命改選之法源。
C ✕ 陷阱
金管會主管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市場相關事務,而公司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公開發行與否不會改變公司法上之主管機關,故向金管會請求並非正途。
D ✕
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之權限專屬於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無需金管會共同同意。法律並未設雙重同意機制,此選項憑空創造程序。
公司法 vs 證交法主管機關 事項 法源 主管機關 本題適用 公司設立、董監改選 公司法第5條、第195條 經濟部 ✅ 公開發行、證券監理 證交法第3條 金管會 ❌ 產業補助 產業政策相關法令 工業局 ❌
題目刻意設計「公開發行公司」+「工業局補助」兩個誘餌,誘使考生誤以為應由金管會或工業局介入。實則公司法上董監改選之監督權限專屬經濟部,不因公司屬性或補助關係而改變主管機關。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