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該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甲遂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A 地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A 地後受償 800 萬元。就甲未受償之 200 萬元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B如乙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C如乙之其他財產經其他金錢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甲得聲明參與分配
D甲必須另外對乙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拍賣抵押物裁定屬「物的執行名義」,效力僅及於抵押物本身。不足清償部分轉為普通債權,須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始能對乙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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