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乙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因該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甲遂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A 地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A 地後受償 800 萬元。就甲未受償之 200 萬元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B如乙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甲得請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C如乙之其他財產經其他金錢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甲得聲明參與分配
D甲必須另外對乙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抵押權裁定之執行名義效力僅及於抵押物,不足額部分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執行債務人其他財產。
為什麼答案是 D
拍賣抵押物裁定屬「物的執行名義」,效力僅及於抵押物本身。不足清償部分轉為普通債權,須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始能對乙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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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權裁定之執行名義效力僅及於抵押物,不足額部分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執行債務人其他財產。
記住:拍賣抵押物裁定 = 物的執行名義,只能打抵押物,打不到其他財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債權憑證核發前提是「有執行名義且對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但拍賣抵押物裁定的執行名義效力僅限於該抵押物,對乙其他財產根本無執行力,自不能核發涵蓋其他財產的債權憑證。
B✕ 陷阱
拍賣抵押物裁定的執行力僅及於抵押標的物A地,不及於乙其他財產。縱使乙有其他財產,甲也不得憑該裁定聲請繼續執行其他財產,必須另取得執行名義。
C✕ 陷阱
聲明參與分配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需具備執行名義。甲就200萬元不足額部分並無對乙其他財產之執行名義,故不得對他人發動的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
D✓ 正確
拍賣抵押物裁定屬「物的執行名義」,效力僅及於抵押物本身。不足清償部分轉為普通債權,須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始能對乙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拍賣抵押物裁定 vs 一般執行名義
| 類型 | 執行標的 | 不足額處理 | 法律性質 |
|---|
| 拍賣抵押物裁定 | 僅限抵押物 | 須另取執行名義 | 非訟事件裁定 |
| 確定判決/本票裁定 | 債務人全部責任財產 | 核發債權憑證 | 對人之執行名義 |
考生容易誤以為「既然已有法院裁定為執行名義,當然可對債務人任何財產執行」。但拍賣抵押物裁定是特殊的物的執行名義,效力嚴格限於抵押標的物,對人效力為零,這是強執法必考陷阱。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