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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211單選題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上市公司,欲召開股東常會,下列何事項A公司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A董事甲欲擔任與A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競爭B公司之董事長
BA公司欲增加其章程所定之股份總數
CA公司欲將年度應分派之股息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DA公司欲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同意本次轉投資後,公司轉投資總額為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列舉的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需在召集通知載明;轉投資超過40%的股東會同意不在列舉中。

為什麼答案是 D

轉投資超過實收股本40%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法第13條),但此事項不在第172條第5項列舉的限制範圍內,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考點:董事競業許可考點:變更章程考點:盈餘轉增資考點:轉投資同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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