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雖握有公司產品科技之重要專利,但是隨著科技推陳出新,舊有的技術無法趕上時代,A公司逐漸失去市場上的優勢,股價一落千丈。上個月A公司突然發生債務無法清償的財務危機,致公司岌岌可危而欲重整,關於重整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了保障員工的權益,A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可以為公司聲請重整
B公司負債過於龐大,繼續6個月以上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達百分之五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整正確答案
C一旦法院裁定重整,A公司原有的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所有職權都必須停止
D法院裁定重整後,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由股東與債權人組成的重整關係人會議審查
B正確答案
公司重整聲請權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東,或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非5%。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司法第282條規定,聲請重整之債權人須其債權金額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非百分之五,故本選項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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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重整聲請權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東,或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非5%。
記住重整聲請門檻:股東或債權人皆為「6個月以上 + 10%」,看到5%直接刪。
逐選項分析
A✕
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或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聲請法院徵詢後裁定重整,本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公司法第282條規定,聲請重整之債權人須其債權金額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非百分之五,故本選項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依公司法第293條,裁定重整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原有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敘述正確。
D✕
依公司法第303條、第304條,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由股東及債權人組成之重整關係人會議審查,敘述正確。
公司重整聲請權人(公司法第282條)
| 聲請人 | 要件 | 持有期間 | 比例 |
|---|
| 公司 | 董事會特別決議 | — | — |
| 股東 | 繼續6個月以上 | 6個月以上 | 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 | — | 10%以上 |
| 受僱員工 | — | — | 2/3以上 |
| 股東(員工條款併列) | — | — | 1/3以上 |
公司法第282條的聲請門檻是「10%」不是「5%」,考選部最愛在百分比上動手腳。判斷準則是「持股6個月 + 10%股份或債權」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能聲請重整,少一個都不行。考生常誤以為5%就夠了(可能跟其他制度的門檻混淆),或忘記檢查持股期間,結果把錯的選項當正解。記住:重整門檻比一般股東會提案權(通常3%)高,因為影響層面更大,所以立法者設更嚴格的10%保護公司。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