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由最大債權人 B 銀行向法院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後裁定開始重整,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所為重整裁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選派 A 公司之董事擔任重整人
BB 銀行雖為法人組織,法院仍得選派 B 銀行為重整人正確答案
C關係人會議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任何一組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D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 A 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為重整監督人
B正確答案
重整人可由債權人(含法人)、股東、董事或專家擔任;關係人會議需「二組以上」才能聲請另選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則由專家或金融機構擔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司法第 290 條,債權人得被選派為重整人。公司法並未限制法人不得擔任重整人,B 銀行身為最大債權人,法院自得選派其為重整人(實務上法人擔任重整人時,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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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重整人可由債權人(含法人)、股東、董事或專家擔任;關係人會議需「二組以上」才能聲請另選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則由專家或金融機構擔任。
秒解:重整人身分包含「債權人、股東、董事、專家」,法人債權人也可擔任。選項 C 的「任何一組」應為「二組以上」;選項 D 監督人應為專家或金融機構。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司法第 29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得就債權人、股東、「董事」或專家選派重整人,因此法院「得」選派 A 公司董事擔任重整人,選項敘述錯誤。
B✓ 正確
依公司法第 290 條,債權人得被選派為重整人。公司法並未限制法人不得擔任重整人,B 銀行身為最大債權人,法院自得選派其為重整人(實務上法人擔任重整人時,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C✕ 陷阱
依公司法第 290 條第 3 項規定,關係人會議分組表決時,必須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始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選項稱「任何一組」為數字陷阱。
D✕
依公司法第 28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非強制選任公司的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
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之比較
| 職位 | 選任資格 | 聲請另選條件 | 主要職權 |
|---|
| 重整人 | 債權人、股東、董事、專家 (含法人) | 關係人會議「二組以上」主張 | 執行重整事務、具公司負責人身分 |
| 重整監督人 | 具專門學識經驗者、金融機構 | 法院得隨時改選 | 監督重整事務之執行 |
考生容易誤以為「法人」不能擔任重整人,或誤以為重整監督人必須是公司內部的獨立董事/監察人。實際上,法人債權人(如銀行)或金融機構在重整實務中扮演極重要角色。此外,選項 C 的「任何一組」與法條的「二組以上」是常見的數字陷阱。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