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將 A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執行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應裁定駁回正確答案
B發執行命令,命乙向地政機關辦理及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C發執行命令,命甲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並命乙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D函請地政機關依確定判決辦理,並命乙賠償甲代為預納之執行費用
A正確答案
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時,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意思表示,無須強制執行,聲請執行應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後,視為自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得自行持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無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債權人未撤回者,執行法院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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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時,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意思表示,無須強制執行,聲請執行應駁回。
看到「命移轉登記」判決確定 → 想到強執法第130條「視為已為意思表示」→ 債權人可自己持判決去地政機關辦,不用聲請強制執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後,視為自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債權人得自行持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無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債權人未撤回者,執行法院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
B✕ 陷阱
錯誤。既然法律已擬制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自無再對債務人發執行命令命其向地政機關辦理之必要,否則與第130條立法意旨不符。
C✕
債權人本可自行持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不需執行法院另發命令。且執行費用之賠償應另循程序,非強制執行本案範圍。
D✕ 陷阱
執行法院無須函請地政機關協助,債權人得逕自持確定判決辦理登記。此選項誤將執行法院當成橋樑角色,實則法律已直接擬制意思表示完成。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意思表示擬制
| 要件 | 法律效果 | 債權人動作 | 執行法院動作 |
|---|
| 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 | 視為自確定時已為意思表示 | 自行持判決向主管機關辦理 | 無須執行;如聲請應駁回 |
| 附條件/對待給付 | 須證明條件成就或已為對待給付 | 先取得證明後辦理 | 同上 |
考生直覺認為「勝訴→聲請執行→法院發命令」,卻忽略強執法第130條特別規定:命為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時法律已「擬制」完成,根本無需執行程序。B、C、D都是多此一舉的誤答。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