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某不動產之確定判決者,如該不動產於強制執行時為第三人占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該第三人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之繼受人,債權人倘未將該第三人列為執行債務人,不得對於該第三人逕為執行
B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請求交付不動產之權利者,法院發命令將該權利移轉予債權人,如該第三人拒絕履行,法院得逕行解除其占有正確答案
C該第三人如為債務人之受僱人,執行法院得解除其占有
D該第三人係於訴訟繫屬前無權占有,執行法院不得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B正確答案
命交不動產執行時,第三人占有情形須分類處理;B 選項混淆「權利移轉命令」與「逕行解除占有」兩種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B
題目要選錯誤者。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請求權時,法院固得發移轉命令將該債權移轉予債權人,但第三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應另行起訴或依移轉後之請求權主張,法院不得「逕行」解除其占有。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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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命交不動產執行時,第三人占有情形須分類處理;B 選項混淆「權利移轉命令」與「逕行解除占有」兩種程序。
看到「法院得逕行解除第三人占有」要警覺:對第三人解除占有須有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不能用權利移轉命令直接解占。
逐選項分析
A✕
執行名義成立後之繼受人雖為既判力所及,但仍須依強制執行法第 4-2 條聲請裁定將該第三人列為執行債務人,才能對其執行。此敘述正確。
B✓ 正確
題目要選錯誤者。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請求權時,法院固得發移轉命令將該債權移轉予債權人,但第三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應另行起訴或依移轉後之請求權主張,法院不得「逕行」解除其占有。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C✕
第三人若為債務人之受僱人、家屬或基於類似從屬關係占有者,視同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得逕行解除其占有並點交債權人。此為實務通說,敘述正確。
D✕
訴訟繫屬前即無權占有之第三人,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執行法院不得逕對其為強制執行,債權人須另行取得對該第三人之執行名義。敘述正確。
命交不動產執行時,第三人占有之處理
| 第三人身分 | 是否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 處理方式 |
|---|
| 繫屬後之繼受人 | 是 | 裁定列為執行債務人後執行 |
|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家屬) | 視同債務人 | 逕行解除占有點交 |
| 繫屬前無權占有之第三人 | 否 | 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
| 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請求權 | — | 發移轉命令;拒履行須另訴 |
B 選項把「交付請求權移轉命令」與「解除占有點交」兩種不同程序混在一起。移轉命令只是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移轉給債權人,第三人拒絕履行時只能另訴,絕非法院可以直接對第三人解占,這是命題者最愛的陷阱。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