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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53單選題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某不動產之確定判決者,如該不動產於強制執行時為第三人占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該第三人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之繼受人,債權人倘未將該第三人列為執行債務人,不得對於該第三人逕為執行
B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請求交付不動產之權利者,法院發命令將該權利移轉予債權人,如該第三人拒絕履行,法院得逕行解除其占有正確答案
C該第三人如為債務人之受僱人,執行法院得解除其占有
D該第三人係於訴訟繫屬前無權占有,執行法院不得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命交不動產執行時,第三人占有情形須分類處理;B 選項混淆「權利移轉命令」與「逕行解除占有」兩種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B

題目要選錯誤者。債務人對第三人有交付請求權時,法院固得發移轉命令將該債權移轉予債權人,但第三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應另行起訴或依移轉後之請求權主張,法院不得「逕行」解除其占有。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考點:繼受人執行考點:移轉命令效力考點:占有輔助人考點:既判力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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