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甲積欠乙借款 100 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對債務人甲任職於 K 公司每月之薪資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就甲之薪資其中三分之一核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開扣押命令效力不及於甲於扣押後 K 公司對之加薪部分
B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K 公司仍將全部薪資給付給甲,乙不得對甲主張該薪資給付為無效
C設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甲旋即離職,K 公司應於收受命令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D上開扣押命令合法送達後,乙被法院宣告破產時,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可乙之破產管理人收取甲被扣押之薪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薪資債權扣押命令效力及於扣押後加薪部分,第三人違反扣押給付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破產管理人可聲請收取。
為什麼答案是 D
債權人乙被宣告破產後,其財產(含對甲之債權)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執行法院自得以命令許可破產管理人收取甲被扣押之薪資,使破產財團順利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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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薪資債權扣押命令效力及於扣押後加薪部分,第三人違反扣押給付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破產管理人可聲請收取。
扣押命令 = 凍結 + 繼續凍(含後來加薪),第三人亂給錢對債權人無效,轉收取命令才能真正拿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薪資債權為繼續性給付,扣押命令效力及於「扣押後陸續到期」的薪資,包含加薪部分,這樣債權人才能持續受償,不必每次加薪都重新聲請。
B✕
扣押命令合法送達第三人 K 公司後,K 公司即不得對債務人甲清償。若違反仍全額給付,該給付對債權人乙不生效力,乙仍可對 K 公司主張在扣押範圍內再為給付。
C✕ 陷阱
第三人對扣押命令有異議,應於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非提起「異議之訴」。兩者是不同救濟途徑,此處混淆名詞。且甲離職屬聲明事由,非訴訟事由。
D✓ 正確
債權人乙被宣告破產後,其財產(含對甲之債權)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執行法院自得以命令許可破產管理人收取甲被扣押之薪資,使破產財團順利受償。
強制執行對薪資債權的三階段命令
| 命令類型 | 功能 | 效力範圍 | 第三人義務 |
|---|
| 扣押命令 | 凍結薪資 | 及於後續到期(含加薪)三分之一 | 不得再付給債務人 |
| 收取命令 | 債權人自行收取 | 債權人可逕向第三人收取 | 應付給債權人 |
| 支付轉給命令 | 第三人付給法院再轉交 | 法院控管分配 | 付給執行法院 |
C 選項故意把「聲明異議」換成「異議之訴」,兩者救濟途徑完全不同:前者是程序上向執行法院陳述意見,後者是獨立民事訴訟。A 選項則誤導考生以為扣押命令是「一次性凍結」,事實上對繼續性給付有持續效力。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