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紙以戊為付款人、到期日為民國 100 年 6 月 11 日之匯票與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向戊提示請求承兌,戊即於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簽名。下列何人於民國 100 年6 月 1 日死亡,執票人丁於同年月 11 日前即得行使追索權?
D正確答案
匯票承兌人死亡屬期前追索事由,執票人無須等到到期日即可行使追索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戊已承兌,成為承兌人(主債務人)。承兌人死亡後其支付能力存疑,票據法明文將承兌人死亡列為期前追索事由,故丁於 6/11 到期日前即可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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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匯票承兌人死亡屬期前追索事由,執票人無須等到到期日即可行使追索權。
看到「期前追索」就鎖定: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破產、受拒絕承兌→這三招。背書人死亡不算!
逐選項分析
A✕
甲是發票人,發票人死亡不構成期前追索事由。且發票人本來就是最終償還義務人,其繼承人仍須承擔票據責任,不影響到期日前的權利行使。
B✕ 陷阱
乙是背書人,背書人死亡並非票據法規定的期前追索事由。丁仍須等到期日屆至後,才能對背書人乙(的繼承人)行使追索權。
C✕ 陷阱
丙同樣是背書人,與乙情況相同。背書人死亡不影響票據流通與到期日,執票人不得因此提前追索。
D✓ 正確
戊已承兌,成為承兌人(主債務人)。承兌人死亡後其支付能力存疑,票據法明文將承兌人死亡列為期前追索事由,故丁於 6/11 到期日前即可行使追索權。
匯票期前追索三大事由(票據法第85條第2項)
| 事由 | 對象 | 效果 | 本題對應 |
|---|
| 拒絕承兌 | 付款人不肯承兌 | 得期前追索 | — |
| 付款人/承兌人死亡、逃避 | 付款人或承兌人 | 得期前追索 | ✅ 戊(D) |
| 付款人/承兌人受破產宣告 | 付款人或承兌人 | 得期前追索 | — |
考生容易誤以為「任何票據債務人死亡」都能期前追索,實則票據法僅針對「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才賦予期前追索權。因為承兌人是主債務人,其死亡直接影響票款清償;而發票人、背書人只是償還義務人,不影響到期付款。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