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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18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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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承上題,如乙保險人知悉甲變更職業後,仍然繼續收取保險費,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依原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不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正確答案
B乙得請求調整保險費,以維護對價平衡原則
C乙不得請求調整保險費,但得請求降低保險金額
D乙不得請求調整保險費,但得將因甲之新職業以批註方式列為除外危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保險人知悉被保險人變更職業仍續收保費,視為默示同意,應依原約負責,不得再終止或調費。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59條第3項意旨,保險人知危險增加仍續收保費,推定拋棄終止契約及調整保費之權利,應依原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考點:默示拋棄權利考點:對價平衡誤用考點:無此法定權考點:批註除外不可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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