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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27單選題

甲簽發一張面額為新臺幣50 萬元之匯票,以乙為受款人,但是註明以乙在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為付款條件,其後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只要能證明乙在到期日時仍在臺灣工作,即得請求付款
B執票人可直接請求付款,不必為任何證明
C執票人只要證明背書之連續即可請求付款
D該票據無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匯票發票行為是無條件支付的委託,附條件即違反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整張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匯票發票人應記載「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24條)。附「乙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之條件,違反無條件性,票據整張無效。

考點:條件成就迷思考點:票據權利不存在考點:背書連續前提考點:無條件支付委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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