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行人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中,若其關於銷貨收入之記載有虛偽導致善意之投資人受到損害,以下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對於各該應負責之人的責任說明,何者錯誤?
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正確答案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即無須負責
A正確答案
證交法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但其負責人與其他人員得舉證免責(過失推定)。
逐選項解析
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負責人歸責原則✓ 正確
發行人之負責人屬證交法第32條第2項「除發行人外」之範圍,得舉證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屬過失推定責任,非無過失責任。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職員簽章要件✕ 錯誤
依證交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發行人之職員須「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始負本條責任,未簽章則不依本條負責。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 錯誤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即無須負責✕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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