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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36單選題

在發行人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中,若其關於銷貨收入之記載有虛偽導致善意之投資人受到損害,以下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對於各該應負責之人的責任說明,何者錯誤?

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正確答案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即無須負責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證交法第32條中,只有發行人本身負無過失責任,其負責人可舉證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證交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之負責人若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可免負賠償責任。僅『發行人本身』是無過失責任,負責人並非。

考點:發行人負責人可免責考點:簽章為責任要件考點:專家責任範圍限縮考點:專家免責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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