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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32單選題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簽名承兌。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A 係為乙,而 B 雖明知 A 為乙請求參加付款,仍決定為丙參加付款,最後係由 B 參加付款。在 B 參加付款後,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僅可向承兌人
B承兌人、甲、乙正確答案
C承兌人、甲、乙、丙
D承兌人、甲、乙、丙、丁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參加付款人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免除債務。B為丙參加付款,丙及其後手丁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B

B為丙參加付款,丙為被參加人。B可向承兌人、被參加人丙的前手(甲、乙)行使權利,但對丙及其後手丁則免除債務。故可追索對象為承兌人、甲、乙。

考點:追索權範圍考點:參加付款效力考點:被參加人免責考點:後手連帶免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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