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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04 年第 54 題單選題考點:裁定送達與執行效力考點:間接強制順序

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乙將B 地出租於丙。丙未經甲同意即擅自在A地上鋪設水泥便道,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法院裁定禁止丙通行A 地,並不得在該地上鋪設水泥道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種處分一經裁定即生執行之效力,縱未送達於丙,亦不影響其執行效力
B丙如違反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之效力,繼續鋪設水泥便道,執行法院得逕為管收
C乙亦為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效力之所及
D丙不得另行聲請其得在 A 地鋪設水泥便道、甲不得加以妨害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答案為D:原定暫時狀態處分已禁止丙在A地鋪設水泥便道,丙不得另行聲請內容相反之處分以架空原裁定;A、B、C分別誤解送達執行、管收順序與裁定效力主體。

逐選項解析

A此種處分一經裁定即生執行之效力,縱未送達於丙,亦不影響其執行效力裁定送達與執行效力✕ 易錯陷阱
本件裁定禁止丙通行A地及鋪設水泥道路,屬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保全處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38條,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32條雖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但不能據此認為此類禁止行為裁定一經作成即生執行效力,縱未送達亦不影響。故A錯誤。
B丙如違反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之效力,繼續鋪設水泥便道,執行法院得逕為管收間接強制順序✕ 易錯陷阱
丙違反禁止鋪設水泥便道之義務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執行法院應先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始得再處怠金或管收。因此,執行法院不得僅因丙繼續鋪設水泥便道即逕為管收。故B錯誤。
C乙亦為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效力之所及✕ 易錯陷阱
D丙不得另行聲請其得在 A 地鋪設水泥便道、甲不得加以妨害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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