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鄰,乙將B 地出租於丙。丙未經甲同意即擅自在A地上鋪設水泥便道,甲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法院裁定禁止丙通行A 地,並不得在該地上鋪設水泥道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種處分一經裁定即生執行之效力,縱未送達於丙,亦不影響其執行效力
B丙如違反定暫時狀態處分執行之效力,繼續鋪設水泥便道,執行法院得逕為管收
C乙亦為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效力之所及
D丙不得另行聲請其得在 A 地鋪設水泥便道、甲不得加以妨害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定暫時狀態處分須送達始生效力;違反禁止行為須先處怠金始得管收;且不得聲請內容牴觸之相反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基於禁止裁判矛盾法理,法院已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後,相對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另行聲請內容牴觸之相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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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定暫時狀態處分須送達始生效力;違反禁止行為須先處怠金始得管收;且不得聲請內容牴觸之相反處分。
抓關鍵字秒解:A未送達無效;B須先處怠金不得逕行管收;C效力不及非相對人之出租人;D禁止矛盾裁定。
逐選項分析
A✕
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假處分規定,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始生執行效力,未送達前不生執行效力。
B✕ 陷阱
違反禁止一定行為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先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怠金,仍不履行始得管收,不得逕為管收。
C✕
乙僅為出租人(間接占有人),並非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相對人,裁定之執行力主觀範圍不及於乙。
D✓ 正確
基於禁止裁判矛盾法理,法院已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後,相對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另行聲請內容牴觸之相反處分。
違反不作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 執行方法 | 法條依據 | 適用順序與要件 |
|---|
| 處怠金 | 強執§129I | 優先適用(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 管收 | 強執§129I | 處怠金後仍不履行時,始得為之 |
| 拘提 | 強執§129I | 必要時得為之 |
考生易將「不作為義務之執行」與「交付物之執行」混淆,誤以為違反禁止命令可直接管收。強制執行法第129條明定必須「先處怠金」,仍不履行才能管收,絕無「逕為管收」之理。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相關題目